為了獲取利益,一些人竟然視法律為囊中之物,想怎么辦就怎么辦,并公然通過法院騙取法律文書。然而,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。最近,法院對惡意串通、故意隱瞞事實,妨礙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作出民事制裁,溫某、陳某、梁某各被罰款10000元。
溫某、陳某是兩夫妻,系清遠市清城區(qū)某村的居民。該村在政府征地后,溫某、陳某獲得一塊拆遷安置補償的宅基地。兩人為獲取利益,一地二賣,先后與梁某、吳某簽訂轉讓合同,分別以420000元和460000元的價格將上述安置補償的宅基地轉讓,并收取了吳某的轉讓價款450000元。之后,吳某從2013年開始在土地上打地基準備建房,溫某、陳某、梁某對此知情且未提出異議。 2013年6月7日,梁某向法院起訴溫某、陳某,要求將拆遷安置補償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梁某名下。雙方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溫某、陳某自愿在1個月內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梁某名下,過戶費用由梁某承擔。2013年6月13日,法院依據上述協(xié)議內容制作調解書。
吳某知曉上述調解內容后,以溫某、陳某和梁某惡意串通、損害其權益為由,向法院申請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溫某、陳某和梁某明知涉案土地已轉讓給吳某,也知悉吳某實際占有涉案土地并開始建房,卻置上述事實于不顧,并刻意隱瞞,損害吳某權益。遂判決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,同時,對雙方相互串通、故意隱瞞事實,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,作出罰款決定,對溫某、陳某和梁某各罰款10000元。
法官提醒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規(guī)定,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。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,企圖通過訴訟、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,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,并根據情節(jié)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